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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退貨條款 |
(璞旅飯店集團以下簡稱本公司。) 1、依本國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提供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次日起算之七日內(D+7)得無條件解約退券之權益。 2、承前條規定,如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次日起算七日後(D+8 00時起),欲解約退券,應負擔解約退券相關手續費。 3、解約退券之款項退還依消費當下使用之支付方式原路返還,不得要求變更退款方式。 4、承前條規定,消費者不得要求本公司提供信用卡或其他方式取得之現金回饋或點數。 5、消費者欲解約退券時,除票券正本外,應一併返回贈品券正本,前述票券提供不得以影本、照片為之。 6、承前條規定,如因贈品券已使用或無法歸還者,本公司將酌收該贈品券之市值原價。 7、本公司所售之票券為不記名之有價證券,為避免消費爭議,僅接受票券購買者本人提出解約退票解約之申請。 8、實體票券之退券,消費者返還之票券正本、贈品券正本須完整清晰並足以辨識,前述票券須以郵寄掛號方式寄回。本公司恕不負擔,任何郵資費用。如因消費者以非掛號寄送致郵件丟失者,本公司恕不負責。 ※解約退券手續費規則: 1、電子票券:依票面金額扣除百分之三之退券手續費。 2、實體票券:依票面金額扣除百分之三之退券手續費。 前述退券手續費之金額,將於退款金額中扣除。 ※解約退券須檢附之相關憑證: 1、欲解約退券之實體票券(住宿券、贈品券)。 2、消費發票正本。 3、消費時使用之信用卡正面影本。(須為原刷卡人) 4、消費時取得之信用卡持卡人存根。(須為原刷卡人) 5、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証明單一式四聯。 (原發票「無統編」者,須填具用印個人資料;原發有「有統編」者,須用印該統編之發票章。) 郵寄地址: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五段462號3樓 收件人:璞旅飯店集團 - 財務部 電話:02-2633-85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