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台新銀行開立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使用。信託存續期間自本券發售日起一年屆滿,信託期間屆滿後,由台新銀行將專戶餘額交由發行人領回,但禮券持有人仍得依法向發行人請求支付。